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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3章 孔明反击,蒯氏覆灭
却说诸葛孔明受理冤奸案,不仅吏民皆悦,贤名亦是逐渐在荆州传扬出去。
此案邹午的强奸罪行虽不成立,按理应当被无罪释放,事实也的确如此。
只不过,在处理完了冤奸案以后,诸葛亮却以二人无事实婚姻却发生关系为由,判处邹午、王氏二人和奸罪成立。
汉代所谓的奸罪,大致可分为两种。
其一为强奸罪,指男性使用各种手段,在违背女子意愿的情况下,强行与之发生关系。
此类奸罪,按照以往汉朝律法,男子会被判处死刑,女子则无罪。
其二为和奸罪,指未有夫妻关系的男女私通,惩罚视情况而定。
中国古代,对于和奸罪惩罚极其严厉,《史记·始皇本纪》就有明确规定:有子而嫁,倍死内外,禁止淫佚,男女浩诚,夫为寄之,杀之无罪。
秦朝但凡遇到通奸之人,任何人都可以当场杀之,并且杀之无罪。
这也就说明,秦朝时期的和奸者会被判处极刑。
所谓汉承秦制,汉朝才开始对于和奸罪亦是零容忍,犯者必杀。
不过到了汉文帝时期,文帝对于各类刑法都做出了更加宽容处理指示,和奸罪也从最开始的死刑变成了宫刑。
莫要以为只有男子会被宫刑。
根据汉代记载:宫,淫刑也,男子割势,女人幽闭,次死之刑。
这里的势,指男性生殖器官,比较容易理解;至于幽闭,是用木槌击妇人胸腹,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(pìn hù),使其只能便溺,而人道永废矣。
两种宫刑,无论对于男人还是女人,都有着极大伤害。
刑法虽然如此规定,不过汉代治民以宽仁,很多时候律法虽然规定,在实际操控的时候,总有法外开恩的时候。
很多地方官吏甚至其偷偷把和奸罪分为两种,一种乃是对于有家室而和奸者,称之为通奸,若通奸者的丈夫或者妻子报官,大考虑会按照律法处理通奸者。
另外一种,却是双方未婚而和奸者,由于此类和奸对别人没什么危害性,地方并不会对当事人施以宫刑。
不过为了不违背礼仪、风化,官府会督促二人即刻成婚,如此也就不存在和奸了。
久而久之,地方未婚先和奸的事情逐渐增多,官府也都睁只眼闭只眼。
不过现在,事情既然已经闹到了官府,既然不能判处邹午强奸王氏,那么二人未婚却发生关系,和奸罪无论如何也跑不掉。
蒯越也想看看,诸葛亮会如何处置二人。
如果不予处置,也就公然违背了律法,蒯越有的是方法弹劾诸葛亮。
如果依律处置,又会违背官场以及地方的心照不宣的传统,势必会引得人心动荡,邹午、王氏二人的人生也就废了。
诸葛亮又何尝不知其中凶险?
当他判处二人和奸罪成立,围观百姓尽皆议论纷纷之际,却是继续说道:“自从主公统治荆州以来,虽然严明律法,却也多次申明,法不外乎人情。”
“本官也曾私下调研过,类似邹午、王氏这般已有婚约而未成婚发生关系之事,并不在少数,地方官府大多也不予追究。”
“然此事毕竟闹得人尽皆知,不可不予以处罚。”
“按照新制定的《楚律》,未婚而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鉴于二人已有婚约,可各自减刑半年,剩余刑罚亦可以钱财赎买,尔等可有怨言?”
诸葛亮如此判决,当即让邹午以及王氏,甚至在外面围观的百姓,全都拍手叫好。
只不过,诸葛亮接下来,却把目光放在了王氏身上。
他沉声道:“汝告邹午强奸,此案却不成立,按律应以诬告治罪。楚国法律诬告反坐,汝可知下场为何?”
王氏闻言不由瘫软在地,身体抖若筛糠。
门外围观众人亦是安静下来,看向王氏的眼神不免有些怜悯。
按照律法,强奸罪可是要判处死刑,诬告反坐的话,王氏就要被处于死刑。
看着面露惊恐之色的王氏,诸葛亮却是话锋一转,道:“然由于汝二人发生关系之际,在密闭空间之内,并没有能够证明邹午没有强暴于你。”
“本官所能判决的只是,邹午强奸案因证据不足而不成立,却也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。”
“因此,王氏诬告邹午强奸之罪亦不成立,不予处罚。”
“既然和奸罪予以轻判,那么汝二人必须要尽快成婚。不过据本官了解,汝二人此前因为聘礼、地产之事发生分歧,为了避免再起分歧,耽误了婚事,汝二人赎罪之钱就从聘礼之中拿出,此后邹午不再给于你家任何聘礼、田产,汝可服气?”
王氏感觉自己从地狱重回天堂,当即拜服于地,道:“多谢治中网开一面,民女心服口服!”
“啪啪啪啪!”
随着判决的彻底落幕,府衙内外顿时响起了热烈的掌声。
诸葛亮又看向蒯越等人,问道:“诸位对于本官判决,可有异议?”
判决如此得人心,蒯越等人自不会在这个时候跳出来,纷纷表示判决无误。
诸葛亮当即让人签署了判决文书,还强行拉着满脸不愿的蒯越等人在文书上签字,彻底消除了此案可能出现的隐患。
只要蒯越在文书上签字了,如果此案以后出现任何问题,对方也同样要担责任。
接下来,诸葛亮又开始审理邹午母亲敲击登闻鼓之案。
按照律法规定,只有遇到军国大事,或者是涉及人命关系的冤案之时,才能敲响此鼓。
鉴于强奸案如果成立,邹午会被判处死刑,邹午母亲符合敲响登闻鼓的条件,因此判其无罪。
不过阻拦邹午母亲敲鼓的官吏,却要从重处置。
最开始处理邹午案件的一应地方官吏,都定了渎职、失察之罪,或贬或罚,亦或是降职处理,诸葛亮所作所为不仅合乎律法,也考虑到了人情世故。
那些被处罚之人,很多都是心服口服,并没有蒯越想象中的强烈不满。
冤奸案的顺利办理,也让诸葛亮名声大噪。
恰在此时,边让的病也好了,返回刺史府对于诸葛亮大加赞赏。
蒯越却是趁... -->>
第313章 孔明反击,蒯氏覆灭
却说诸葛孔明受理冤奸案,不仅吏民皆悦,贤名亦是逐渐在荆州传扬出去。
此案邹午的强奸罪行虽不成立,按理应当被无罪释放,事实也的确如此。
只不过,在处理完了冤奸案以后,诸葛亮却以二人无事实婚姻却发生关系为由,判处邹午、王氏二人和奸罪成立。
汉代所谓的奸罪,大致可分为两种。
其一为强奸罪,指男性使用各种手段,在违背女子意愿的情况下,强行与之发生关系。
此类奸罪,按照以往汉朝律法,男子会被判处死刑,女子则无罪。
其二为和奸罪,指未有夫妻关系的男女私通,惩罚视情况而定。
中国古代,对于和奸罪惩罚极其严厉,《史记·始皇本纪》就有明确规定:有子而嫁,倍死内外,禁止淫佚,男女浩诚,夫为寄之,杀之无罪。
秦朝但凡遇到通奸之人,任何人都可以当场杀之,并且杀之无罪。
这也就说明,秦朝时期的和奸者会被判处极刑。
所谓汉承秦制,汉朝才开始对于和奸罪亦是零容忍,犯者必杀。
不过到了汉文帝时期,文帝对于各类刑法都做出了更加宽容处理指示,和奸罪也从最开始的死刑变成了宫刑。
莫要以为只有男子会被宫刑。
根据汉代记载:宫,淫刑也,男子割势,女人幽闭,次死之刑。
这里的势,指男性生殖器官,比较容易理解;至于幽闭,是用木槌击妇人胸腹,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(pìn hù),使其只能便溺,而人道永废矣。
两种宫刑,无论对于男人还是女人,都有着极大伤害。
刑法虽然如此规定,不过汉代治民以宽仁,很多时候律法虽然规定,在实际操控的时候,总有法外开恩的时候。
很多地方官吏甚至其偷偷把和奸罪分为两种,一种乃是对于有家室而和奸者,称之为通奸,若通奸者的丈夫或者妻子报官,大考虑会按照律法处理通奸者。
另外一种,却是双方未婚而和奸者,由于此类和奸对别人没什么危害性,地方并不会对当事人施以宫刑。
不过为了不违背礼仪、风化,官府会督促二人即刻成婚,如此也就不存在和奸了。
久而久之,地方未婚先和奸的事情逐渐增多,官府也都睁只眼闭只眼。
不过现在,事情既然已经闹到了官府,既然不能判处邹午强奸王氏,那么二人未婚却发生关系,和奸罪无论如何也跑不掉。
蒯越也想看看,诸葛亮会如何处置二人。
如果不予处置,也就公然违背了律法,蒯越有的是方法弹劾诸葛亮。
如果依律处置,又会违背官场以及地方的心照不宣的传统,势必会引得人心动荡,邹午、王氏二人的人生也就废了。
诸葛亮又何尝不知其中凶险?
当他判处二人和奸罪成立,围观百姓尽皆议论纷纷之际,却是继续说道:“自从主公统治荆州以来,虽然严明律法,却也多次申明,法不外乎人情。”
“本官也曾私下调研过,类似邹午、王氏这般已有婚约而未成婚发生关系之事,并不在少数,地方官府大多也不予追究。”
“然此事毕竟闹得人尽皆知,不可不予以处罚。”
“按照新制定的《楚律》,未婚而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鉴于二人已有婚约,可各自减刑半年,剩余刑罚亦可以钱财赎买,尔等可有怨言?”
诸葛亮如此判决,当即让邹午以及王氏,甚至在外面围观的百姓,全都拍手叫好。
只不过,诸葛亮接下来,却把目光放在了王氏身上。
他沉声道:“汝告邹午强奸,此案却不成立,按律应以诬告治罪。楚国法律诬告反坐,汝可知下场为何?”
王氏闻言不由瘫软在地,身体抖若筛糠。
门外围观众人亦是安静下来,看向王氏的眼神不免有些怜悯。
按照律法,强奸罪可是要判处死刑,诬告反坐的话,王氏就要被处于死刑。
看着面露惊恐之色的王氏,诸葛亮却是话锋一转,道:“然由于汝二人发生关系之际,在密闭空间之内,并没有能够证明邹午没有强暴于你。”
“本官所能判决的只是,邹午强奸案因证据不足而不成立,却也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。”
“因此,王氏诬告邹午强奸之罪亦不成立,不予处罚。”
“既然和奸罪予以轻判,那么汝二人必须要尽快成婚。不过据本官了解,汝二人此前因为聘礼、地产之事发生分歧,为了避免再起分歧,耽误了婚事,汝二人赎罪之钱就从聘礼之中拿出,此后邹午不再给于你家任何聘礼、田产,汝可服气?”
王氏感觉自己从地狱重回天堂,当即拜服于地,道:“多谢治中网开一面,民女心服口服!”
“啪啪啪啪!”
随着判决的彻底落幕,府衙内外顿时响起了热烈的掌声。
诸葛亮又看向蒯越等人,问道:“诸位对于本官判决,可有异议?”
判决如此得人心,蒯越等人自不会在这个时候跳出来,纷纷表示判决无误。
诸葛亮当即让人签署了判决文书,还强行拉着满脸不愿的蒯越等人在文书上签字,彻底消除了此案可能出现的隐患。
只要蒯越在文书上签字了,如果此案以后出现任何问题,对方也同样要担责任。
接下来,诸葛亮又开始审理邹午母亲敲击登闻鼓之案。
按照律法规定,只有遇到军国大事,或者是涉及人命关系的冤案之时,才能敲响此鼓。
鉴于强奸案如果成立,邹午会被判处死刑,邹午母亲符合敲响登闻鼓的条件,因此判其无罪。
不过阻拦邹午母亲敲鼓的官吏,却要从重处置。
最开始处理邹午案件的一应地方官吏,都定了渎职、失察之罪,或贬或罚,亦或是降职处理,诸葛亮所作所为不仅合乎律法,也考虑到了人情世故。
那些被处罚之人,很多都是心服口服,并没有蒯越想象中的强烈不满。
冤奸案的顺利办理,也让诸葛亮名声大噪。
恰在此时,边让的病也好了,返回刺史府对于诸葛亮大加赞赏。
蒯越却是趁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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